內政部通過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強化違建管理 內政部於昨(16)日部務會報討論通過「建築法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對於擅自建造者、擅自使用者及擅自拆除者,修正其處罰方式,並要求實施建築管理 關鍵字排名前已建造完成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,應依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。  依據監察院在2010年指示,違建處理應摒棄由公?東森房屋〞飌鶡璈謚ㄓ妨鈭狾﹛A賦予違建戶自行回復原狀之義務,內政部應積極推動修法,以健全法制。內政部表示,建築法第25條已明定,建築物非 酒店兼職經申請直轄市、縣(市)(局)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,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。現行對於擅自建造,係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?建築設計A然而擅自建造之樣態甚多,且不易進行現況測量、及執行違章拆除經費不敷執行,致違章建築處理不易。 為使違規行為人應自負責任,而非由公務機關編列預算進行拆除,本次「建築 膠原蛋白法」修正,對於擅自建造者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,除明定「自行拆除」、「恢復原狀」之處理方式外,對於面積在750平方公尺以下者,處以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,擅自建造面積超過750平方公?G2000堻﹞嚏A另加計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之罰鍰,屆期仍未補辦手續、未自行拆除或未恢復原狀者,得按次處罰。必要時,並得強制拆除,以維法紀。內政部同時指出,考量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編列違章建築相關業務查報經 宜蘭民宿費不易,本次修正條文亦增定,違反建築法第25條罰鍰收入應成立基金,供作查報及執行拆除相關經費使用,並授權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建築機關訂定基金保管及運用之辦法。 此外,為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,本次修正重點還包括對於實施 婚禮佈置建築管理前,已建造完成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,其使用符合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,惟未依建築法第96條第1項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者,增訂處罰規定,以促其依法完備相關程序。  內政部表示,此次修正草案對於違章建築相關處理及實施建築管理前,已建造完 酒店兼職成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管理,及增進維護公共安全與市容觀瞻都將有正面效益,後續將提送行政院轉請立法院審議。 【鉅亨網記者詹宜軒 台北】 .msgcontent .wsharing ul li { text-indent: 0; }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! 房屋二胎  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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